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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17年AICPA以联邦储备委员会文告形式,发表了“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方法”,成为第一份具有“权威性支持”的会计准则。 经过1929年和1936年两次修订,该文告对当时的会计实务产生了重要影响。二十年代经济危机使会计职业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指责。 1932年会计程序委员会(Committee on Accounting Procedure)成立,标志着AICPA对会计准则的系统研究。1959年会计原则委员会(Accounting Principles Board)取代会计程序委员会,继续制定和发布会计准则。 60年代中期,APB作为准则制定机构的合法性开始受到质疑。为此,AICPA于1972年成立了惠特委员会(Wheat Committee),专门研究制定会计准则的建制问题。根据该委员会的建议,美国于1973年成立了独立于AICPA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(FASB),揭开了会计准则制定的新篇章。
在审计标准方面,1939年AICPA成立审计程序委员会。 此举是对麦克森 - 罗宾斯(McKesson & Robbins)案件的直接反应。 委员会针对存货和应收账款的审核、独立审计师的聘用、以及审计报告的格式等提出了若干建议,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第一号审计程序公告 --- 审计程序之扩展。 仅1948年该委员会就发布了10项公认审计准则。 1972年AICPA成立审计准则执委会(Auditing Standards Executive Committee),取代审计程序委员会。 1977年审计准则执委会再改组为审计准则委员会(Auditing Standards Board)。 鉴于社会对CPA审计的批评,AICPA于1977年成立了会计事务所部,将职业自律由个人延伸到实体。 其后,它又一分为二,即上市公司部(SEC Practice)和非上市公司部(Private Companies Practice)。 它们为同业复核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。
在执业道德方面,AICPA也是积极的倡导者和领导者。1906年在AICPA章程的“其他”章节中,有两项关于职业道德的规定。 1917年4月它又通过了职业道德“八项准则”。 到1937年AICPA已建立起12项职业道德准则。 AICPA《职业道德准则》的现行范式始于1973年。 它由三部分内容组成:
(1)职业道德概念(Unenforceable Concepts)主要确立一些基本的职业道德理念,不具有强制实施的效力。
(2)行为准则(Rules of Conduct)是CPA必须遵守的具体道德规范。
(3)行为准则释义(Interpretations of Rules)对行为准则作补充说明。 后来又增加了职业道德裁决(Ethics Rulings),为一些具体的行为准则提供实施范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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